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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观察 发布时间:2026-06-19
   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昊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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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昊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敦骏

  引言 2019年12月10日,最高院知产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一审原告为敦骏公司,被告为腾达公司,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02123502.3),该案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关于该案的评论文章很多,已有的评论文章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在了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上,几乎没有文章从案件的要件事实出发,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高新科技园E3栋6-8层。 法定代表人:全登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7楼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

  作者: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部长 李永红 2019年岁末,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以下简称“腾达案”)作出的二审判决 引起业界对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再度关注。 判决中特别提及了通信领域的特点,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多方协作、持续创新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该领域中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类型为方法专利,且往往只能撰写成为需要多个主体的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1501-1502室